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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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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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11100415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041586_ATTACH1.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一份。 |
二、 | 請秘書處協助刊登公報。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本府事業機構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