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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
一、本校修正之「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日桃教設字第1150050088號函備查。
二、本校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應以教師教學及學生受教為優先,並以辦理社區教育、體育、藝術文化及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之活動為原則;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及營利行為。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電子檔已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至「行政組織/總務處/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專區下載參閱。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06-16 115學年PaGamO素養學習教材需求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