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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12-02 | 點閱數: 25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欣慧
電話:03-3322101#7419
電子信箱:him53fui33@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10010843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251_ATTACH1.pdf 251_ATTACH2.doc)

 

主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1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39149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1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139149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倘對旨揭法規條文有疑義,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黃英培專員(電話:02-77365668)。

 

正本: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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