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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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001039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00103995_ATTACH1.pdf 1100103995_ATTACH2.odt)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