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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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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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11005998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及數位等模式)」購買權益,請貴校加強教育宣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5255號函辦理。 |
二、 |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5次會議紀錄裁示事項略以,市售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導教材多以學齡階段學生(童)為對象提供之升學導向相關商品及服務,為導正交易秩序,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於教育部研擬「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劃期間,透過學校體系加強教育宣導。 |
三、 | 承上,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家長於消費購買市售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前,應請留意相關購買權益(如費用金額、給付方式、教材費用包括之項目、不包括之項目、數位教材使用期限)之合理性等,另除約定項目外,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