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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6-02-12 | 點閱數: 18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2月10日原民教字第1150006818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專業知能,並建構制度化培訓機制,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導入「集中訓練」及「實務演練」模式,以集中化訓練方式,系統性培育語言人才。參訓學員除支給學習津貼外,於結訓後即分發派任為語推人員,採「訓用合一」方式辦理,以確保語推人員之穩定與持續,爰辦理旨案培訓。

三、培訓對象及資格:

(一)培訓對象:有志擔任語推人員者。

(二)報名資格: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含聽說讀寫)者。

四、培訓時間及地點:

(一)培訓時間:115年4月15日起至115年12月11日止,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視實際安排彈性調整。

(二)培訓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臺北市和

平東路1段129號)。

五、報名時間及甄選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5日下午5時止。

(二)甄選方式:

1、書面審查(30%):審查項目包含族語能力證明、相關

學經歷、族語推廣經驗及報名表填寫內容等。

2、面試(70%):評分項目包含族語基礎表達與溝通能

力、對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工作之認知與投入意願、實

務經驗、應變能力及服務穩定度、配合集中培訓及後

續分發服務之意願。

六、培訓期間提供免費住宿(師大會館),上課日提供早、午餐(須自備環保杯及餐具)。

七、研習期間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萬9,500元整,如中途退訓或未能配合分發服務者,應償還所領50%學習津貼。

八、培訓相關規定:

(一)參訓學員皆須參與族語能力檢測,未依通過檢測者,應償還所領50%學習津貼。

(二)參訓學員依測驗成績、服務意願及區域需求於結訓時分發。

(三)結業分發後放棄資格或未依規定擔任語推人員工作服務滿2年者,應償還所領50%學習津貼。

(四)參訓學員應於到職後2年內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九、檢附「115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專案培訓」公文及簡章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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