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之處理期間,參照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及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自學校取得事件相關事證資訊,至遲應於2個月內由性平會完成查證審議,俾掌握時效以儘速防堵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