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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5-03-17 | 點閱數: 51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3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740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預計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3月27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429@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公文以及「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科)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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