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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12-29 | 點閱數: 7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商借教師 林欣誼
電話:3322101#7582
電子信箱:10033337@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130127875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735100E_1130127875_ATTACH1.xlsx)

 

主旨: 函轉教育部114年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在職教師加註需求次 專長學分班」一案,請欲參與之教師所屬學校依限回傳薦送 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24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3855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增進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視覺障礙」、「聽力與語言」及「情緒與行為」教學專業知能,爰持續規劃辦理上開3類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三、 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 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 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三) 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4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四) 另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為顧及花東與離島地區教師進修權益,依實際進修情形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補助進修期間所需交通費與住宿費,由進修之師培大學依參與情形另案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四、 檢送本案學校薦送表1份,倘欲參與,請以校為單位於114年 1月3日(星期五)前回傳薦送表之電子檔及核章後掃描檔至承辦人林老師信箱(10033337@ms.tyc.edu.tw),信件主旨註明為「教育部114年特殊教育在職教師加註需求次專長學分班薦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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