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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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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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特字第11300768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376735100E_1130076828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076828_ATTACH2.pdf、376735100E_1130076828_ATTACH3.pdf、376735100E_1130076828_ATTACH4.doc) |
主旨: | 有關本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關 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
二、 | 依前開規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 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等5類。 |
三、 | 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摘錄如下: |
(一) | 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3 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
(二) |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 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 月15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 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
(三) |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 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 ,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 |
四、 | 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事項;檢附本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實施方式、流程圖暨參考範例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