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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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