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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防疫專區 | 2022-05-25 | 點閱數: 298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1004576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9787號函辦理。
二、 指揮中心自110年4月22日起,強化高風險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其中「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等。
三、 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指揮中心補充說明如下:
(一) 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 「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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