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6樓 承辦人:助理員 林秉樺 電話:03-3322101#6684-6685 電子信箱:10076313@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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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原教字第11100063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39_ATTACH1.pdf 339_ATTACH2.docx 339_ATTACH3.xlsx 339_ATTACH4.docx 339_ATTACH5.xlsx 339_ATTACH6.pdf) |
主旨: | 有關「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請貴單位惠予協助確實轉知原住民學子(學校)或具原住民身分之一般民眾,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旨案前以111年2月23日桃原教字第1110002417號函諒達。 |
三、 | 獎勵對象: |
(一)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
(二)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
四、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 |
1、 |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2、 |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五、 |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1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
六、 | 不予獎勵之情形 |
(一)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三) |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七、 | 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八、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
正本: |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原住民族地區(55鄉鎮市區)、本市各區公所、全國各大專院校、全國各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學校、公私立各國小、私立桃園市漢英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六和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復旦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振聲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清華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新興高中附設國中部、私立大華高中附設國中部 |
副本: | 楊議員進福、陳議員姿伶 Amuy Muwakay、王議員仙蓮、林議員志強、簡議員志偉、陳議員瑛、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