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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2-07-08 | 點閱數: 24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承辦人:鄭秋子
電話:03-3322101#7523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10060872@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11005998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及數位等模式)」購買權益,請貴校加強教育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5255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5次會議紀錄裁示事項略以,市售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導教材多以學齡階段學生(童)為對象提供之升學導向相關商品及服務,為導正交易秩序,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於教育部研擬「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劃期間,透過學校體系加強教育宣導。
三、 承上,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家長於消費購買市售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前,應請留意相關購買權益(如費用金額、給付方式、教材費用包括之項目、不包括之項目、數位教材使用期限)之合理性等,另除約定項目外,業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正本: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副本: 本局國小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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