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111年7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0070729號函知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本局111年7月28日桃教學字第1110069468號函諒達)。 三、教育部原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所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日」,因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爰改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