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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1-06 | 點閱數: 244

(一)申請原則:
1、教師於111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2、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學校彙總後,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112年4月3日(星期一)至112年4月28日(星期五)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申請名冊及經費清冊核章後寄送本局,經國教署核定後,將於112年撥付補助經費。

其餘說明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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