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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防疫專區 | 2021-11-15 | 點閱數: 399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0010452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735100E_1100104520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104520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104520_ATTACH3.pdf、376735100E_1100104520_ATTACH4.pdf)

主旨: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11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286272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場合及活動:室內從事運動、唱歌時;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及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時。
(二) 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總量管制、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
(三) 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
(四) 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組團人數上限、禁止飲食)。
(五) 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爰「刪除停止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防疫限制。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三、 餘請依本局110年11月2日桃教小字第1100101041號函、11月3日桃教體字第1100101844號函及11月9日桃教體字第1100103231號函(諒達)辦理。
四、 檢附旨揭規定及相關函文各1份,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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