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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防疫專區 | 2022-04-25 | 點閱數: 301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100374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八 (376735100E_1110037437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037437_ATTACH2.pdf、376735100E_1110037437_ATTACH3.pdf)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3237號函辦理。
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111年4月22日起,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含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補習班教職員工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
三、 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含教職員工、外聘師資、社團教師、課後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外包清潔人員及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人員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請學校於111年5月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 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
(二) 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 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 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四、 請貴校提醒尚未接種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至「本市COVID-19防疫資訊站」(https://covid-19.tycg.gov.tw/page/202106290001.html)完成COVID-19疫苗預約及接種。
五、 有關抗原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之日期計算方式詳見本局110年8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00075577號函及同年8月27日桃教體字第1100077343號函(諒達)。
六、 有關需至醫療院所或社區接種站接種疫苗之教職員工,本局同意是類人員於課務自理下予以半日公假登記。
七、 另本案所需檢驗費用得由本局先前核定防疫經費支應,如核定經費有不足者,本局同意貴校得由學校體育衛生下授經費先行支應。倘經學校審慎評估經費支用情形後仍有不足者,得以經費概算表報局覈實申請專案補助。
八、 檢附本案相關函文及「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完整接種3劑 COVID-19疫苗清單」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九、 副本抄送本局幼兒教育科及終身學習科,惠請協助轉知本市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務必配合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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